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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昌12月1日电 (记者 吴鹏泉)持续推进中医药科研机制创新、持续推进中医药科研平台的建设、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突破……近年来,江西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推动科技创新赋能中医药发展。
1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举行发布会,介绍江西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情况。吴鹏泉 摄
1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举行发布会,介绍江西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上述信息。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龚建平在发布会上介绍,江西制定了《江西省“科技+中医药”联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聚焦传承中医药精华、推进中医药创新,支持中医药基础、临床、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问题,在全省广泛征集研发需求、调研座谈,组织专家编制指南,2023年发布了项目指南10项,切实推进该省中医药科技协同机制创新。
记者了解到,江西还以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为主体,先后引进赣江中药创新中心、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健康产业研究所等落户当地。财政分5年投入10亿元支持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健康产业研究所科研及运营。
龚建平表示,目前,江西累计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1个,建成9个中医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86个省部级中医药科技支撑平台以及3个院士工作站,“组建了江西省中医药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创新联同人才链、技术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等多链融合。”
江西科技成果转化有新收获。龚建平透露,近日,江西的1类中药创新药“枳实总黄酮片”获批上市,中药创新药再次取得新的突破,这也是今年全国批准上市的5个1类中药创新药之一。
江西是中医药资源大省,中医药历史悠久、产业发展迅速,是具备中医药种植、加工制造、流通服务完整产业体系的省份之一。2021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批复江西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完)
中新网福州12月1日电 (龙敏 杨飞云)继《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出台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
福建省工信厅副厅长许永西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修改,是福建企业界的一件大事,将为今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以来,《条例》对保护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福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原有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永西举例说,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等。
修改后,《条例》强化工作机制,铸就“护企之盾”。许永西指出,修改后的《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力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 【编辑:刘阳禾】